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英文名称为:“Hu Nan Radio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 “HNR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广播电视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和联系广播电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切实保持与增强党的社团工作和社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坚持正确导向,坚守社会责任;按照社会公共服务原则指导工作,认真履行自律维权、专业服务、学术研究的职责;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努力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提供服务;为推动湖南广播电视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广播电视台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金鹰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媒体融合、节目宣传、安全播出、创作生产、科技进步、市场经营、改革发展等重点工作,发挥协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自律和培养人才的作用,推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事业科学发展,增强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二)积极开展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学术研究,认真组织社科课题立项与评审,编辑出版学术期刊、著作和研究报告,组织理论与实践的交流,总结新经验、新成果、新思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理论体系建设。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广播电视及新兴形态的行业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反馈、评估咨询等工作。参与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
(四)组织形式多样的交流、研讨、主题采访、集中报道等活动,推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内容创新、业态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全省性广播电视评奖、评析及优秀作品推介活动。
(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纠正不正之风,建立健全行业倡导、协调、保障、约束和仲裁等机制。
(六)维护会员及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及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诉求。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服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安全。
(七)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会员及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八)开展同省内外及国内外、港澳台地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机构、相关社会组织及人员之间的交流合作,增进友谊,加强了解,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九)承接政府部门及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授权或委托的服务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业务指导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团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经费由业务主管单位统筹安排拨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24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徐攀亚